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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于洋通讯员柳光洪)重庆某矿业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王某,王某又将此车租给车行出租,车行又将该车租给连某。结果,连某驾车时将行人胥某撞死,交警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日前,法院判决原车主、现车主、租车行和肇事者均承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綦江法院认为,肇事者连某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买车人王某作为该车的实际车主且非法将车出租给车行获取 收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车行将该车转租给连某使用,收取了租金,获得了运行利益,应与租车人和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矿业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在将该车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虽对该车辆不行使支配权,也未获取利益,但在转让后一直未告知买车人车辆保险情况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致使权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矿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在20万元保险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