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交通违法通知书”时,很多租赁合同已终止;劝承租人去处理又劝不动,租赁公司只好代为受罚。交警处罚企业没错,但却放纵了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杭州,为解决这一问题,交警创造性地进行了“人车分离”,将交通违法通知书直接发给违法“正主”———
6月28日,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等人满面春风地来到杭州市交警支队,将一面绣着“情系汽车租赁,真诚为民服务”12个大字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到杭州市交警支队领导手中。
过去几年来,杭州市交警支队的大门对老冯来说并不陌生。他们曾经数次踏进这个大门,为的是请求交警部门帮忙解决租车人违章租赁公司“代为受过”的难题。但这一次的心情显然大不一样,因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际处理摸索和反复论证,如今汽车租赁公司再不用为租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辜买单了。
由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究竟应该由谁来处理,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的租赁企业还是作为驾驶人的承租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由车辆驾驶人接受处罚,而当驾驶人不能确定或无法找到驾驶人时,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接受处罚。但事实上,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当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交警部门发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时,很多租赁合同已终止,租赁公司丧失了对承租人进行有效制约的最佳时机。为此,租赁公司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通知、劝导承租人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但即使这样,还有不少承租人不愿前去处理,最后不得不由租赁公司代受处罚。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协会汽车租赁分会估算,2005年前,一家较大规模的汽车租赁企业一年“代缴”交通违法罚款的金额就达十五万元左右。
杭州市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均向该市交管部门反映了交通违法“代为受过”问题。交警部门在对客观事实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后,把租赁车“人车分离”处罚课题作为重要的执法议事日程,同时协调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7月5日,杭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处长吴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承担接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方面是有文章好做的,也就是说,处罚车辆租赁企业没错,但却放纵了交通违法当事人,起不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吴健在深刻分析这一现象时认为:“从执法层面上讲,我们必须对这一逃避法律惩罚的行为作出回应,这是执法准确性的客观要求。”
2005年下半年,该市租赁车辆交通违法“人车分离”处理有了突破性进展,租赁车辆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研发成功,全市机动车租赁企业的租赁车辆全部导入了交警部门的数据库,与交警在非现场执法中摄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碰撞,第一时间可以发现租赁车辆的违法信息,省租赁汽车协会也落实了专人第一时间从交警部门掌握此类信息并将其迅速传递到对应的汽车租赁公司,并由该公司敦促租车人在承租期内到交警部门处理;一旦租期已满,车已退回公司,则由公司通知租车人处理,不来处理的由公司将租车人的信息反馈至交警部门,于是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通知书”直接就寄给了承租人。
去年初,依附于杭州市交警支队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租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询系统正式开始运行。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行,租赁车辆在杭州地区的交通违法行为大为下降,许多违法承租人都能自觉接受处罚,租赁公司“代为受过”的情况大为减少,企业的损失明显降低,效果显著。据统计,去年杭州市交警部门寄送至租车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共计2316份,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率下降了21%。
“敢于创新、敢于突破,杭州交警对租赁车辆的管理方式与国际接轨,堪称全国领先。”曾率队赴法国考察租赁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的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黄金生对杭州交警支队的做法赞不绝口。 |